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高新区瑞阁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高新区瑞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