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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丹知刑初字第0001号
案件名称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知刑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未经宝马、丰田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租用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南侧一栋厂房的六楼作为仓库,加工制造带有“”、“TOYOTA”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汽车车灯配件。

2014年4月1日下午,丹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陈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标有“TOYOTA”汽车标志的丰田大灯成品185只,查获标有“”汽车标志的宝马汽车防雾灯50只,查获标有“NISSAN”汽车标志的尼桑大灯成品2只,查获标有“”汽车标志的法雷奥汽车防雾灯成品110只,经丹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上述汽车灯具的总价值为76160元。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向本院预缴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

上述事实,由案件侦破经过、证人胡某、束某的证言,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说明、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照片,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够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

二、扣押于丹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TOYOTA”汽车标志的丰田大灯成品185只、“”汽车标志的宝马汽车防雾灯50只、“NISSAN”汽车标志的尼桑大灯成品2只、“”汽车标志的法雷奥汽车防雾灯成品110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美娟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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