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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杜盛荣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76号
案件名称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杜盛荣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76号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胡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逊,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翊,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盛荣,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张东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蕴文,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慧强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盛荣、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杜盛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涉及金额较小,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被告杜盛荣和被告上海备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别在上海市闵行区和金山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本案系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辖区内的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杜盛荣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盛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杜盛荣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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