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0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教育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艾龙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教育眼镜配制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31号。
经营者:艾龙元,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金山弄133��附1号。
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亮,系奎文区教育眼镜配制中心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教育眼镜有限公司、被告奎文区教育眼镜配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