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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楷,夏佳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191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楷,夏佳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兰楷;夏佳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91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佳敏,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兰楷,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佳敏、兰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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