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91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佳敏,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兰楷,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佳敏、兰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