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71-1173号原告黄飞达。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菲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水斗盘龙新村14巷5号405房。
法定代表人刁士欣。
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深圳菲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1171号案件专利号为ZL200930237743.0,1172号案件专利号为ZL201030273951.9,1173号案件专利号为ZL201030273953.8),原告黄飞达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回本三案的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黄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