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86、2000、2004、2019号原告:纪定,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何伏球、苏敏静,均系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宏奥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郑水法。
被告:郑水法,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定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宏奥灯饰配件门市部、郑水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22××××.1、ZL20143004××××.9、ZL20143007××××.8、ZL20133063××××.5)四案中,原告纪定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定撤回起诉。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86、2000、2004、2019号案每案诉讼费为1155元,每案减半收取为577.5元,四案合计2310元,由原告纪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