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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与鲁LV390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43号
案件名称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与鲁LV390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鲁L×××××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43号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升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L×××××。

负责人:胡明全。

委托代理人:邵明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鲁L×××××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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