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23314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吴鸿雁,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泽龙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杂品棚南侧97号。
经营者朱灿灿,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北振,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朱灿灿配偶,个体。
被告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刘二堡镇皮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同金,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司峰,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金泽龙达商贸中心、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金穗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