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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氏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永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603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氏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永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氏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永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兴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03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晓丹。

委托代理人潘丽霞。

被告上海氏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永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洁,该公司经理。

被告揭阳市兴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林耿兴,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妍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氏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永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兴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馥宇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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