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梁区龙城铠恩家俱城,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经营者韩贵强,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铠恩国际家居名都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X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铜梁区龙城铠恩家俱城因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从上诉人的住所地来看,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涉嫌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从级别管辖上讲,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重庆铠恩国际家居名都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铜梁区龙城铠恩家俱城为被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铠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立即停止对原告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立即前往重庆市铜梁区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变更手续,去掉其字号中所使用的“铠恩”文字;
4、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铠恩”文字的标牌及广告等侵权物品;
5、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人民币等。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来看,本案系因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自2009年5月1日起,发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桥区、潼南县、铜梁县人民法院四个辖区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垄断纠纷案件、在以上四个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
结合本案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本案属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且其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