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9768号罪犯余金海,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4)杭余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金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金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金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余金海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金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