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刑二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沂水县道托镇。
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敬众,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昆、朱文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辩护人张敬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假冒“立白”、“奇强”注册商标的洗衣粉,而两次低价向山西省长治潞城辛安泉镇某村王某某批发销售,销售金额73700元。
提供证据如下:书证;
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销售数额没有那么多,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
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
非法所得被追缴,愿意缴纳罚金;
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旦前夕,山西省长治潞城辛安泉镇某村王某某到沂水县城考察食品市场,在闲逛时到沂水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该公司员工杨某某介绍认识卖假洗衣粉的被告人侯某某。
被告人侯某某向王某某谎称自己是李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分两次向王某某销售假冒广州立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立白”、“奇强”洗衣粉,销售金额达73700元。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1年2月12日收取王某某第二次交易汇入其指定的账户的39800元货款,后其到山西考察市场时无故被打,怀疑是王某某因第一批货物有问题而指使他人所为,故拒不发货并逃匿。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所得3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复印件:被害人王某某于2011年5月6日向沂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徐润华、吉长辉提供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复印件一份,证实2011年2月12日由王某某向侯某某汇款39800元。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户名为侯某某的账户交易明细四张,证实侯某某账户于2010年12月29日、2011年2月12日以汇兑方式分别打入33900元和39800元。
2、辨认笔录2011年5月6日16时35分至2011年5月6日16时40分,沂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徐润华、吉长辉组织被害人王某某在见证人山西省平顺县曹某某的见证下,在沂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从16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与其接触的被告人。
经辨认,4号照片是自称为李某的嫌疑人,9号照片为某公司的杨某某。
经公安机关人员徐润华、吉长辉查看,排在4号的照片就是侯某某的照片、排在9号的照片就是杨某某的照片。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0年12月底,元旦之前,我从我们山西来沂水,因为之前我听说这边的食品厂比较多,想过来进点食品、糖果卖。
我在沂水县城闲逛时找上一个蹬三轮车的,自称叫冯某某(三十七、八岁年纪),他带着我在沂水城转悠到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正好在大路边上,我自己到厂子的二楼销售科,销售科办公室有三四个人,其中一个叫杨某某的接待的我,我说明我的来意,他给我介绍他们的芝麻糊等食品,还有洗衣粉,我说洗衣粉在我们那边不一定好卖,我们那边都是卖“奇强”、“立白”洗衣粉,他说他一个朋友”李某”有这种“立白”洗衣粉,并且给了我李某的手机号和他自己的手机号。
我出来就给这个李某打电话,我说小杨介绍说你这里有“立白”等洗衣粉,他说他有“立白”、“汰渍”的洗衣粉都有,过了不长时间他就开一辆福田平卡货车过去的,还带着”立白”、”汰渍”洗衣粉的样品,样品当时是外边是”立白”的袋子,里面是包好的汰渍的洗衣粉,让我看的,还给我看的是一份洗衣粉的价目表,上面印有李某和他的电话,价目表上品种很多,有立白、汰渍、碧浪等,每种克数又都有好几种,每种价格都不一样,当时我看了他提供的样品后,我说先回去看看再联系,当时我把我的手机号留给了他。
我回山西以后,这个李某一直给我打电话,他说让我给他打款,他就把货发过来,不会有事的,还说他不是骗子,后来我又联系杨某某,问他给他打款能行吧,他说没事。
我才决定要他的货的,当时我和李某定好要立白洗衣粉(1318g、1550g)各500件,奇强洗衣粉260g的100件,共计1100件,当时约定的是立白的是37元一件,奇强260g的28元,共计39800元,当时李某给我发短信告诉我他的账号,户名是侯某某,我在接到账号的当天就给打的款(出示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一份,收款人姓名侯某某,汇款人姓名王某某,汇款地址潞城,操作员工号1402184,汇款机构140481003,收汇日戳20110212,”山西潞城2011021218卢北1”(圆形邮戳))。
当时讲好的六天后(正月十六)就能收到货,但是至今未发货。
在正月十六晚上,李某在河南濮阳的一个公用电话给我打电话,说是他在濮阳,他开的车出事了,货发不过去,他说他不是骗我,叫我相信他,我问他怎么不用手机,他说为省电话费,还说是让我相信他没有骗我,他还说钱他很快给我打过去,不给发货了。
又过了有十多天他又用公话在潍坊给我打电话,说过十来天给我把钱打过去,他说这几天比较紧,他有一部车,已经收了定金了,过几天卖了以后就把钱给我打过去。
再就是在距现在有二十多天时间,他给我打一次电话,说他明天就给我汇过去,结果到第二天他的手机就关机了,再以后就停机了,联系不上了。
后来我联系不上李某,昨天上午我来沂水某公司,接待我的是一个叫王某某的经理,他还给了我一张名片,我说了李某的情况,他说没有叫李某的,我又把打款回单给他看,他说叫我报案,到下午杨某某又接见我,他说李某和侯某某是一个人,李某也是他的真名字,他在青岛的户口上是叫李某,在沂水叫侯某某,他还说他是沂水县沂水镇某村的人,就在沂水某村后的一个村,我后来和蹬三轮的一块去找到他家,只有他老母亲在家,我和他妈妈说我是河北的,和侯某某是朋友,过来找他玩的,当时他妈妈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河北的有你两个有朋友找他,他告诉他妈妈说不让他管我们,我还没接电话,他就挂断电话,我打他这个电话,他也不接。
我才考虑是被骗了。
李某应该是有洗衣厂,但他不让我去,他说有事让我和小杨联系,没让我去。
杨某某说是侯某某在沂水附近有工程,还带着十几个人干活,还借的杨某某的三四万块钱没还。
那次我见他的时候衣服看着穿的就不怎么很干净,而且他当时车上还有三四个人,他应该是有跟着他干活的。
杨某某和李某的年龄都在30岁左右,杨某某就是某公司的业务员,侯某某年龄好像更小一些,二十八九岁的年龄。
第二次我打款后李某没给我发货,我问他来,他说是他车在河南濮阳出事了,我说让他给我发物流发来也行,但他总是说有事,先不给货了,后来又说他的车卖了给我汇款,但一直没有给我退款。
他在骗我,他不叫李某,是叫侯某某,直到昨天下午我才知道的,还有他就是到濮阳,谁知道他是不是送货,有没有我的货我也不知道。
在2010年腊月前后,我和侯某某有过一次交易,我当时要了“立白”、“奇强”的洗衣粉,每种分大包和小包两种,我总共要了七八百件,立白大包一件46元,小包24元,奇强都是小包的,也是24元,总价在26000元至28000元之间,具体我想不清了。
我要这些货后侯某某已经发给我,我把钱打到侯某某那个邮政储蓄的银行卡上了。
但是侯某某还欠我3600元的运费。
因为之前我们谈好运费由他承担,但货到以后他并没有付运费。
他说联系的是我们山西运城的车,要是运费一块付给人家,怕司机拉货跑了。
当时我还打电话专门和杨某某说这事,杨某某说没事。
我要这些货以后又跟侯某某要货,与第一次相隔一个月的时间,所以我在第二次和他商议再发货的时候一块给我运费。
但我给他打款后,他说在河南被查住车,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我报案后,在2012年的时候侯某某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让我撤案,他把钱打给我,第二天他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沂水来拿钱,以后就没再联系。
我当时就是为了图便宜,想进点货卖卖看看。
侯某某他们介绍说是高仿的,就是仿造的人家“立白”、“奇强”的商标造的洗衣粉,就是用的人家的商标生产洗衣粉。
正规的洗衣粉,小包的应该是一件36元多,大包的60多元。
我和侯某某之间没有合同,都是口头约定的,第一次是我和我父亲还有那个蹬三轮车的一块,他请我们一块吃的饭,还有就是我们打电话说的。
运费口头上说的是侯某某支付,到货以后是我付的,一件运费在5元上,以后说是再发货的时候一块给我补上。
我们就是电话联系说的,别的没有证据,他厂子在哪我们也不知道。
因为侯某某欠我3600元的运费,所以我又和他联系,想再要点货,让他把运费一块给我,于是又给他打了39800元的货款。
春季以后有的人反映我卖的洗衣粉质量不是太好,有的说烧手,可能是含碱太高的原因。
我不知道侯某某于2011年正月在山西潞城宾馆被揍的事,侯某某也没有和我说过他到过潞城和他被揍的事。
我给他打款,他不给我发货,他躲都躲着我,我也不知道他到潞城,我要是知道他在潞城我只能找他要钱,也不可能打他,这只是他不给我钱的理由罢了。
他给我打电话说在濮阳来,以后又说他手机被没收了,没有说被打的事。
后来也没有说自己在山西被打的事。
4、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某证言我开出租三轮很多年了,现在有一年不开了。
2010年底,山西来的爷俩在沂水车站坐上我的出租车,让我在沂水转,开始的时候他们是打捞卖便宜奶粉的,说白了就是要买假的。
我开车拉着他们爷俩先去了南庄,从南庄转到东环路,打听了好几家豆奶粉厂,人家都报价很高,他没有要。
我们又转到了城北边的某公司那里,他那边产洗衣粉,当时他爷俩一块上了厂子里的业务科联系的,我也跟着一块上去了,当时业务员很多,他们和其中一个姓杨的业务员谈了一会,这个姓杨的以前曾经一块在一个厂子里干过临时工,有点面熟,他才打招呼的,他们具体拉的什么我没有参与,后来这个业务员给联系的另外一个业务员,是沂水县某庄的。
他爷俩想联系另外的这个业务员去看看厂子,人家不让去看,后来联系着我们一块去原先收费站那里的一个小饭店吃的饭,这个某庄的业务员去还带着样品,有“汰渍”、“立白”、“奇强”等牌子,当时山西的爷俩就说什么好卖要什么,后来他们怎么定的要的什么我想不准了。
他们谈好后,这个业务员和我悄悄说了一句,让我别领这爷俩到处去了,以后成了给我点好处。
山西的爷俩的第一次的货里面没有我的报酬,他们一直没有说给我钱,就是在沂水第一次见面吃饭后山西的爷俩给了我一百块钱。
后来过了很长时间,山西的爷俩又来沂水,说是第一次货发过去了,第二次打过货款后没有发货,让我帮着找找,当时我和他一块打听着,找得姓杨的,问那个发货的叫什么,但现在没有印象了。
后来去了某庄村找那个业务员,结果在村里一打听,老百姓都说这个人不在村里住,我就回来了,接着拉着山西的爷俩去经侦大队报案。
我们去某庄时没去他家,那爷俩去没去我就不知道了,时间太长,我没有印象了。
他们在沂水报案后,他们爷俩有没有来沂水我就不知道了。
(2)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和侯某某是在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时和他认识的,我去时他已经在那里干销售洗衣粉业务了,我们一个科的。
当时他在公司里就叫侯某某,没别的名字,到了后来我才知道他跟人家说他还叫李某。
他不干了以后,也过去玩过,他说自己装洗衣粉卖,也没听说他注册过什么商标,有时去玩就是让我给联系个客户什么的。
2010年阳历年前的一个上午,我在单位的销售科办公室里,开三轮车出租的冯某某(我和他认识多年了,因为我们之前在物资局破产的食品厂共事过,我听说他后来调到沂水县建委里上班了)领着一个人去了我们的办公室,说是他的亲戚,山西的,想弄点便宜货卖,我介绍我们公司的产品给这个山西的人,他还是嫌贵,以为侯某某之前跟我说过他卖洗衣粉的事情,所以我让山西的这个人联系侯某某,并把侯某某的电话给了这个人,这个山西的把我的电话也留下了,到后来他们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
2011年3月份,我接那山西人的电话,让我给催催货,说是年前打了一笔款,一直没有收到货,我就联系侯某某,开始他说在河南,后来说在潍坊,但一直没发货,后来山西那个人打电话联系我说把汇款的整头给他也行,但是山西人一直没收到退款,后来我再给侯某某打电话,他就不接了,再后来就关机了,我也就没有再联系过侯某某。
2010年农历年底的一个下午,侯某某约我吃饭,给了我500元钱,就算是我给他介绍业务的提成,当时我不知道业务会是现在这样。
我知道山西那人没有收到货后,我一直打电话联系侯某某,我觉得侯某某这样做不对,这是骗人家,太不道德。
我跟侯某某不是很了解,现在没有联系过。
我们那里有个叫王某某的可能跟侯某某比较熟,听说之前他俩人在百姓洗衣粉那里一起干过。
我和侯某某一起工作时,当时闲着聊天,他说他有两个名字,除叫侯某某外,还叫李某,这个名是他在青岛时弄的,他说李某名都是真的,不过这个人说话好吹牛。
侯某某从某公司不干了以后到厂子玩时,他说自己干洗衣粉,进粉子自己包,当时他常到某拉粉子。
他装的洗衣粉我没有见过,他只说在沂水七里那里租房子装,但我没去过。
我不知道他是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我知道他装洗衣粉,什么品牌我都不知道,他的产品我也没见过。
(3)证人侯某凤证言侯某某是我的亲哥哥,我们兄妹三个,他是老大,我是老二,还有一个妹妹。
哪一年也忘了,大概应该是秋天的时候,十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天还不亮,我接到一个青岛海慈医院的电话,说是我哥哥出了点事,在医院要马上做手术,叫我抓紧过去给他付上住院费,当时我就快去了青岛,我去的时候就快晌午了,医院很忙,他还在医院的换药的那屋里面,躺在床上,我问他怎么的,他好像是说是骑摩托车叫人家撞了,人家车跑了,他肩膀不能动,得安钢板,别的他又不叫我问,一问他就嫌我问这个干什么,我就没再多问,我想着当时给他支了一万左右上,后来花了多少钱我说不上来了。
侯某某没有车,但他当时说是骑摩托车。
我知道的也就这一回。
我们都分别过日子,个人过个人的,一些事具体我说不上来。
你们公安找我调查之后,我后来也去过青岛,找侯某某住院时的护士,人家不理我们,我也没找到侯某某住院的病例。
当时我问道护士是怎么出的事,护士说不知道。
我哥的脾气不好,我也没敢问是怎么回事。
侯某某受伤住院的时间我真想不清了,想着天还挺冷,我印象中是穿着袄。
(4)证人侯某希证言我和侯某某是一个村的,是叔伯兄弟。
侯某某有一年在青岛海慈医院住院来,当时我在青岛某交运集团汽车修理公司干活,他住院好几天了我才听说,他开始怎么住的院我不知道,我是听我的一个叔伯兄弟侯某升说的,他也说不上侯某某是怎么受伤的,我听说后下班去看的他。
我去的时候他已经做完手术正睡觉,看着他的膀子包着,他妹妹侯某凤在那里陪床,我和侯某凤拉了几句,好像说是肩胛骨断了。
我也没有多问,也没叫醒他,就走了。
侯某某那次受伤的时间好像是2011年,具体日子我想不清了,大体时间应该是正月天,我想着我们过了年刚上班不长。
5、被告人侯某某供述我以前在百姓洗衣粉厂干来,在那里干业务员的时候我认识一个姓齐的,叫不上名来,是造假洗衣粉的,后来因为这个老板的原因我不干了又上了某公司干的,在某公司干的时候我就知道某公司产出来的大包洗衣粉被一些人拉走,生产包装是“立白”、“奇强”的名牌洗衣粉。
在这里干的时候通过老业务员李某某认识了姓沈的,弄假洗衣粉的,并认识杨某某。
那时候因为自己知道是卖假洗衣粉不合法,我不敢用真名,就编造了假名字“李某”来和别人谈业务。
在2010年的冬天,沂水县某的杨某某和我联系,说是有要洗衣粉的,当时我忘了是杨某某把我的号给的他,还是给的我山西的号码由我联系,我想不具体了,我想着那时候我在“银河大瀑布”工地上干活,我联系上以后去找的他,当时他在沂水老收费站附近一个“职工食堂”见的面,在那里他们三个人,一个就是山西的姓王,我想着是他说的他叫王某兵(音),这个姓王的我看比我还小,个子不高有一米六左右,比我瘦,还有他父亲,还有一个沂水的一个人,我不认识,在那里说了说他想要什么样的洗衣粉,我说我也得问问。
他说等过几天再联系,我接着就走了。
过去了有一个多月,山西姓王的给我电话说要“奇强”、“立白”洗衣粉共一百五六十件货(这货是一大件是两小件,一小件就是一包一包是六袋洗衣粉),当时在电话我们谈好到货后付款,我想着他这是第一次联系的,因为第一次都比较小心,当时谈的是货到付款,货是我联系的小沈,小沈是叫沈某某(音),我想不着了,听口音是莒县那块的人。
我把货发给王某兵,接着王某兵给我的邮政银行卡打过来一万一二千货款,具体我想不准了。
(出示邮政银行卡2010年12月29日汇兑33900元),我真想不准货款了,我想着给他发了一万多的洗衣粉,第一次和他一块的沂水那个人也给他组织货来,我想着我还给他一部分钱来。
过了有一个多月,姓王的给我打电话说是货质量包装有问题,我当时和他在电话商议下次我们给承担运费或者多给补上几包,当时都说的很好,他也同意了。
姓王的又给我打电话说要点货,我想着打电话的时候是刚过年不长时间,在年初十左右,他说要立白的多少件,奇强的多少件,我说我给问问人家还有货吗,他给我的邮政银行卡打来三万八九千块钱。
我接着又联系的小沈给加工,我当时看到姓王的那边销量很好,就想自己去那边看看市场。
当时我从给我加工假洗衣粉的小沈那里拿的假冒“立白”、“奇强”、“雕牌”洗衣粉样品及部分包装袋去联系推销,我到河南濮阳的时候王某兵给我打电话,我说我很快就过去了,后来我想着是大雾天,在那里耽误一天,王某兵一直打电话问道我在哪,后来我到了王学兵的那个县城,在那里在市场上联系了一通,推销我带去的高仿的洗衣粉,叫他们看样品,和人家说多少钱一件,人家也没要的。
我在县级市的车站附近住下的,那晚是我不明不白的遭到他们的一顿打,我当时就被打懵了,也傻了,接着关了手机。
第二天躺一天后我就坐车直接去了青岛。
我在青岛还是用的一个叫李某的人的身份证住的院,因为他当时有社保还有保险,李某是安丘的,现在我也联系不上他了,当时我谎称是摩托车出了事故住的院,是在青岛海慈医院,当时我妹妹在那里伺候我,我在那里住了六七天。
我的锁骨以前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断了,后来手术又拆钢板了,这次又被打断了,现在钢板还没有拆,双面的钢板。
我被打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我打电话问王某兵我为什么挨了埋伏、挨了打,当时他怎么说的我想不清了,反正当时反应很平淡,好像说不可能的事。
回来后我问道小沈加工到什么情况了,那时候实际才加工了20多包,我说不要了,我去支上钱,拉回来自己零碎着卖了,我接着就走了。
后来王某兵电话我就不接了,我深思就是王某兵找上人打的我,因为我第一次去山西,谁都不认识,也没有得罪人,我只认识王某兵,就是第一次给王某兵发货有质量问题。
再说我去山西那边也没有知道的,只有他知道。
所以我就不想给他这钱了,要不我就想办法把他哄过来揍他一顿,后来我换手机号我叫王某兵过来处理,结果他就是没有来,后来我又换了手机号。
在就以后公安上找我,我深思是卖假洗衣粉的事情,就害怕不敢朝面了。
杨某某和我一块共事十来天的时间,那时候我和他说过小沈、小齐那里有假洗衣粉,我和他说出去推销的时候一块联系着卖点,反正都是为了挣钱。
我不知道杨某某是否知道我叫“李某”,我和山西的王某兵说我叫“李某”。
后来杨某某打电话联系我说是有要货的,我才联系的小沈的。
假洗衣粉都是我从小沈那里买的。
有一次是我把车领导县城北边的大路口那里,他带车去拉的货,第二次就我被打以后我说不干了,我自己去把他加工好的那些拉回来的,是我开面包车上莒县天宝乡那里拉回来的。
小沈给我一件货价格不一样,头一回是37元,一件净挣5元,150多件大件,300多件小件,这钱是我和杨某某平分的。
第二次是41元一件,除去运费一件挣2元。
这些洗衣粉实际价格在80多元,就是对半挣,我就是从中挣个跑腿钱。
小沈我真说不上他的具体情况,平时都叫小沈,有次我问他要名片,他说没有,他说他叫沈某某还是什么的,四十多岁,一米七多,脸较黑,眼咪咪着,留平头,他的一个小拇指没有手指四盖。
说话是莒县口音。
以前有他的电话,出事后我连卡带手机都扔了。
我以前干业务员的时候我知道沂水的一个小齐干的也很多,基本上洗衣粉厂拉大包粉的都是自己装假冒洗衣粉的,就和拉大包豆奶粉的一样,都是加工假冒豆奶粉的。
我知道的他的情况就这些。
我深思夏天在农行肯定能找上他。
我从姓沈的男的那里拿了两次货,一次就是给山西的姓王的发货,再就是我带着货去山西考察市场。
姓沈的是干什么的我说不上来,以前他上厂门口那里找过我们,他说他那里有立白、雕牌、碧浪等比较出名的洗衣粉都有。
我不知道性沈的洗衣粉是从哪里来的,应该是他自己包装的,他包装的地方我没有去过,他把货准备好放在门口,我去到后装上货走就是。
我给山西姓王的洗衣粉是立白和奇强牌子的,什么规格的我想不清了。
我要的货跟真正的立白、奇强的洗衣粉的价格悬殊,真的一袋子就二三百,姓沈的这个一袋子才一百。
我知道价格悬殊。
山西姓王的来沂水的时候就明说要假的,他也知道沂水没有立白、奇强洗衣粉厂子。
我后期收了山西姓王的打给我的39800元,不发货的理由是我让他打了,我就想把他拨弄过来,我不能白挨打。
我在青岛海慈医院住院时,我妹妹侯某凤在那里伺候我,还有侯某升、侯某希(我一个村的叔伯兄弟)他们也曾经在那里看过我、伺候过我。
还有一些人去过,我都联系不上了。
当时我考虑怕麻烦,万一要说是打仗伤的,青岛的警察就过去,所以才说是骑车摔伤的。
6、其他证据(1)受案登记表:2011年2月12日山西省长治潞城辛安泉镇某村王某某电话报警。
(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在收取王某某汇入其指定账户的39800元后关机逃匿。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在沂水县工商银行沂水支行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被沂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4)扣押清单:沂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徐润华、李光明于2014年2月22日在见证人刘玉玲的见证下,从侯某某处扣押现金39800元。
(5)办案说明:沂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办案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侯某某交待的沈某的男子,经过相关人员的照片及账户调查,一直未查到其真实身份及相关的制假窝点。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于1983年4月25日出生,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
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
非法所得被追缴,愿意缴纳罚金;
请求从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