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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544号
案件名称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44号原告: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9号1号楼39-13号、15号。

法定代表人:柴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赵村店420号。

法定代表人:朱加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弘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简称洁神公司)诉被告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简称环境卫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洁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110156579.7、名称为“废水处理装置及使用其的废水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12万元,合计162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申请了专利号为201110156579.7、名称为“废水处理装置及使用其的废水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2年10月24日公告授权。

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安定卫生填埋场新建的废水处理装置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一致,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告在2019年10月31日对被告的侵权设备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该设备还在运行中。

被告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7日,案外人史玉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2021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90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9020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洁神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故对原告洁神公司之起诉,应予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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