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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栗县桐木超越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0139号
案件名称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栗县桐木超越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栗县桐木超越商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139号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之四2栋1603房。

法定代表人:罗育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栗县桐木超越商行,经营场所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新上万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超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栗县桐木超越商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吉米无添加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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