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官德,系山东省临沂市华东装饰材料市场家俱楼底13号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荣平。
上诉人陈官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官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官德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官德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陈官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