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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989-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89-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仑兴路灵源商厦503-1室。

法定代表人:黄诗塔。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财产保全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狮市佐顿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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