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胡显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细池。
被告:江门市三野米之诺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二路8号首层第2卡铺位。
法定代表人:文昭伟。
被告:茂名市北丰商场,经营场所:茂名市油城三路231号,经营者:陈爱春,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茂名市城区荣兴车行,经营场所:茂名市油城三路三幢7号,经营者:陈爱民,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诉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三野米之诺机车有限公司、茂名市北丰商场、茂名市城区荣兴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