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三野米之诺机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30号
案件名称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三野米之诺机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三野米之诺机车有限公司,茂名市北丰商场,茂名市城区荣兴车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胡显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细池。

被告:江门市三野米之诺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二路8号首层第2卡铺位。

法定代表人:文昭伟。

被告:茂名市北丰商场,经营场所:茂名市油城三路231号,经营者:陈爱春,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茂名市城区荣兴车行,经营场所:茂名市油城三路三幢7号,经营者:陈爱民,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诉江门市华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三野米之诺机车有限公司、茂名市北丰商场、茂名市城区荣兴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宗申﹒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