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36-1号原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王庄鹏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也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春蕾,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娟娟,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澳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825号27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肖岳华。
委托代理人:吴茂良,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龙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塘外经济园区B区32号。
法定代表人:肖岳华。
委托代理人:徐正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茂良,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街8888号(亿丰置业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瑞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奎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澳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诚龙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奎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诚龙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涉案ZL201230135664.0号外观设计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