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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8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鸿沛、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荣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20楼05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攀攀。

被告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尊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20楼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剑。

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钟鸿沛、廖明超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处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原告经合法注册的字号,对外简称“贵州茅��集团”或“茅台集团”。

原告是第3159143号“”图形、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的注册人。

被告汉荣公司系被告金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同意,恶意以“贵州茅台集团”、“茅台集团”的名义于深圳、广州、西安等多地发起“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大会”,将印制有“”图形的商标的宣传海报放置在会场的显著位置进行招商引资,将印制有“”图形商标宣传单、名片向与会者分发,恶意将“”图形商标及“贵州茅台集团”字号印制在其对外的销售合同上引诱若干不知情的群众缴纳了巨额的加盟费及销售款。

并邀请了电视台、新浪网、网易等各大主流新闻媒体对招商活动进行了广泛的报道。

二被告在经营的过程中,未经原告授权同意,擅自使用原告注册的商标及字号,并制作成视频及新闻通讯放在各大新闻网及其官方网站http://www.szhrsj.com进行虚假宣传,并以发动“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贵州茅台集团携手e动酒窖”之名,向全国大肆销售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贵州茅台酒自从诞生至今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1915年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上获得金奖,“贵州茅台”1991获得首届中国驰名商标,MOUTAI及图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年来获得的最高奖项不胜枚举。

“贵州茅台”这四个字及“”图形商标不仅代表着一种白酒的名称,更是一种高品质的符号、声誉和保障,原告是全球最有价值的品牌百强企业。

原告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和字号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未经授权同意,恶意使用“”图形商标及假借共青团和“贵州茅台集团”、“茅台集团”字号招揽了大量的不知情的年轻人加盟其公司并收取了巨额的加盟费、商品销售款,经媒体广泛报道后,给二被告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收益和知名度及影响力,却使原告的声誉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被告的这种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誉和利益,更影响了“茅台集团”在世人心中的地位。

原告每年花费在防伪、打假方面的各项支出有人民币两亿多元,假冒伪劣等等侵权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品质形象,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驰名品牌的权利和未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十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受理,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时加大对被告的惩罚力度,提高被告的赔偿金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80万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8万元;

3、被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及庭后均向法庭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诉请保护的是第3159143号和第3159141号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宣传彩页、员工名片、创业者特约经销协议书上,以及在全国各地的发布会和各大电视台、各大主流网站的相关报道中,使用前述两个注册商标;

原告在庭审后自愿申请撤销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

两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第3159143号图形、字母组合商标“指定颜色”和第3159141号文字商标“贵州茅台”的专用权。

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均包括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食用酒精、苦味酒等。

2013年5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均变更为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6月17日,经续展注册,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现有效期均至2023年4月20日。

2014年3月24日,原告许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均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991年9月19日,“贵州茅台”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2006年3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茅台酒品牌,被中国十大最具增长潜力白酒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为2006中国十大最具增长潜力白酒品牌第一名。

2008年4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1880号《“茅庄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MOUTA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粤江江海第000073号公证书及附件记载,2015年1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在该公证处操作电脑,打开“傲游云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中输入“www.szhrsj.com”,进入“汉荣世纪实业官方网站”;

点击页面“关于汉荣”的“企业视频”,进入“关于汉荣>企业视频”;

依次点击播放页面显示的“深视《财经生活》: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深圳启动”、“移动电视:文化空间采访汉荣茅台签约”的视频,对视频内容进行录像;

点击页面“关于汉荣”的“大事记”,进入“关于汉荣>大事记”,页面显示“2014年12月,‘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深圳启动大会’在京基100大厦5楼瑞吉酒店阿斯特宴会厅隆重举行”;

点击页面“新闻中心”的“公司新闻”,进入“新闻中心>公司新闻”,页面显示若干与“茅台万元创业计划”相关的新闻链接;

点击“金尊酒业‘茅台万元创业计划’项目说明会成功举办”,页面显示“12月24日,由金尊酒业主办的‘茅台万元创业计划’项目说明会在京基100A座32楼成功举办”、“汉荣世纪营销总监杨��女士为到场宾客讲解了‘茅台万元创业计划’项目”、“在参观过程中,还邀请宾客们品尝原酱(注:此处疑为笔误)茅台小酒”等文字和图片;

点击“‘金尊酒业西安市高新区级代理’今日签约正式进军西北地区”,页面显示“12月20日,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将以西安为中心共同开启西北市场”、“‘茅台万元创业计划’是由共青团中央城市青年部、农村青年部、中青国际和茅台集团等单位联合发起……”等文字和图片;

在前述“新闻中心>公司新闻”页面点击“烟台金尊商贸有限公司获‘金尊酒业烟台市级代理’积极助创业者圆梦”,页面显示若干文字及图片,其中一张图片为被告金尊公司加盖公章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上方有图形;

点击“‘茅台万元创业计划’落户深圳各大网络主流媒体进行报道”,页面显示“日前,由茅台集团、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共青团创业中国联盟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合主办,汉荣集团协办的‘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深圳启动大会’在京基100大厦瑞吉酒店阿斯特宴会厅圆满举行。

会后,网易、���浪、中国财经网、东方网、深圳热线、中国经济网、搜狐、中国日报网、京华网、北方网、大洋网等多家主流网络媒体纷纷报道了此次会议”等文字和图片;

点击“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深圳启动大会圆满举办”,页面显示“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董事师嘉伟和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宋剑分别接受深视财经频道《财经生活》栏目和移动频道《文化空间》栏目记者的拍摄采访”、“贵州茅台集团与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签约授牌仪式。

茅台集团授权金尊酒业——‘贵州茅台集团全国运营中心’以及经销茅台集团系列产品”、“主办方特地安排了容量达两2升‘飞天茅台’竞拍环节”等文字���图片,图片显示深圳启动大会台幕上有显著的和“贵州茅台集团”字样,所授牌匾有图形并显示“深圳金尊酒业有限公司”为“共青团创业中国”和“茅台创业俱乐部”的“战略合作单位”;

点击网页显示的“联系我们”的“联系方式”,进入“联系我们>联系方式”,页面显示“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官网网址、公司邮箱、电话和公司地址。

在浏览器地址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搜索“共青团茅台集团金尊酒业”,页面显示若干与“共青团”、“茅台创业”相关的标题,逐一点击其中四条与本案相关的链接,页面依次显示首页网址为www.zjol.com.cn的网站“浙江在线”、首页网址为www.cri.cn的网站“企业在线”、首页网址为www.hrcis88.com的网站“汉荣鼎盛”,分别对“共青团-茅台创业联盟深圳启动大会圆满举办”、“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广州启动大会”、“金尊酒业‘茅台万元创业计划’项目说明会成功举办”、“‘金尊酒业西安市高新区级代理’今日签约正式进军西北地区”进行报道,图文与前述“汉荣世纪实业官方网站”同标题力文一致,所附部分图片上有图形。

当庭播放该公证书所附封存完好的光碟,光碟内容深圳财经生活频道报道的“深视《财经生活》: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深圳启动”,以及深圳移动频道报道的“移动电视:文化空间采访汉荣茅台签约”,后一段报道有“深圳市汉荣世纪执行总裁宋剑”接受采访的画面,两段报道中均出现了图形和“贵州茅台集团”字样。

2015年1月9日,钟鸿沛与被告金尊公司签订《贵州茅台集团创业者特约经销协议书》,约定钟鸿沛为被告金尊公司经过筛选决定予以扶持的茅台集团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钟鸿沛承诺保证将秉持诚信、勤奋、服从统一管理的原则签订该协议;

钟鸿沛的经销区域为广东省普宁市,经销期限为一年,一年一签;

经销产品包括茅台集团系列酒、茅台集团小酒、股份公司小龙酒系列;

被告金尊公司不以任何形式收取钟鸿沛市场经营保证金,钟鸿沛只需交纳壹万元货款后,凭票据限期30日内到被告金尊公司仓库全额提货;

等等。

当日,钟鸿沛向被告汉荣公司的公司账户交款11250元用于“购买25箱茅台小瓶原浆酒”,被告金尊公司出具了加盖其���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被告金尊公司出具的《茅台集团深圳金尊酒业产品合作供货申请单(个人创业者)》显示钟鸿沛可以自提25箱“原浆小酒(浓)”,每箱36瓶,每瓶12.5元,共计11250元,备注显示“款已付至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的帐户”。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所购买的酒是真酒,使用的是茅乡国宾酒和原浆酒两个商标,而不是原告出产的贵州茅台酒。

钟鸿沛同时获得宣传单和名片各一张。

宣传单正面上方有显著的图形和“贵州茅台集团”字样,下方有“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集团茅乡国宾酒”、“贵州茅台集团原浆酒”商品照片,底部有“茅台集团、深圳市金尊酒业、共青团创业中国联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荣集团联袂携手创业帮扶手计划”字样,背面有“茅台集团创业者论坛”、“茅台集团创业帮扶计划”、“茅台共青团创业联盟”、“贵州茅台酒人国营销中心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京基100大厦A座2001”等字样;

名片正面有图形、“贵州茅台集团”字样以及金尊酒业及LOGO,名片联系人“叶美凤”为“营销经理”,名片上有贵州茅台酒和其他酒的图片,公司为被告金尊公司和“茅台小酒全国运营服务中心”,公司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京基100大厦A座2001”。

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仁皓见证第002号《见证书》记载,2015年3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操作电脑,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changes99.com”,进入“深圳汉荣世纪实���有限公司”网站,该网站对“茅台共青团创业联盟启动大会”的报道内容及图片与前述公证书记载的同名内容相同;

该网站刊登的“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深圳启动大会”宣传彩页有显著的图形和“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并显示主办单位为“贵州茅台集团”、“深圳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共青团创业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办单位为“汉荣集团”;

该网站还刊登了若干贵州茅台酒、茅台国宾酒的图片;

该网站“联系我们”处显示的公司为“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及地址、电话、网址(www.2016hr.com)。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2016hr.com”,进入另一个“深圳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网站,该网站内容和“联系我们”处的信息均与www.changes99.com网站的一致。

另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网站首页网址为www.szhrsj.com的网站,网站域名为szhrsj.com,网站名称为汉荣世纪官网,主办单位为被告汉荣公司,网站负���人为周攀攀,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1月26日,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4008407号-1;

但不能查询到网站域名为2016hr.com或changes99.com的网站信息。

又查,2015年1月16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为调查了解被告金尊公司酒类产品的营销情况,向被告金尊公司出具了《询问通知书》。

但2015年6月11日,该稽查科执法人员到京基一百大厦20楼进行检查时,该楼层未发现被告金尊公司和被告汉荣公司在此办公,执法人员随即联系该层大厦的管理方深圳市鼎晟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两份《说明函》,证明被告金尊公司从未承租过该公司京基一百大厦任何物业;

被告汉荣公司承租该公司京基一百大厦20楼2005AB单位,租期为2013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但该被告已在合同期满后撤离该公司物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另存有一张宣传单,该宣传单与前述钟鸿沛获得的宣传单相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证书、宣传单、员工名片、创业者特约经销协议、现金交款单、收款收据、茅台集团深圳金尊酒业产品合作供货申请单、出库单、公证费发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打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第3159143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和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食用酒精、苦味酒等第33类商品上,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在涉案网站、宣传彩页、员工名片、创业者特约经销协议书上,以及在全国各地的发布会和各大电视台、各大主流网站的相关报道中,使用图形、“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和“贵州茅台酒”图片上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商标的使用。

通过对比,在涉案网站、宣传彩页、员工名片、创业者特约经销协议书上,以及在全国各地的发布会现场及各大电视台和各大主流网站的报道中,所使用的图形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3159143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所使用的“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和“贵州茅台酒”图片上的商标,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相比较,虽然多出了“集团”或“酒”,但“贵州茅台”四字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构成商标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所使用和宣传的最终目的是销售酒类商品,鉴于原告否认上述被控侵权行为获得其授权或许可,因此,本院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指控两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站共三个,包括www.szhrsj.com、www.2016hr.com和www.changes99.com。

其中网站www.szhrsj.com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网站名称为汉荣世纪官网,主办单位为被告汉荣公司,因此本院据此认定该网站系被告汉荣公司主办且运营;

而网站www.2016hr.com和www.changes99.com,虽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不能查询到相关信息,但网站名为“深圳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内容为被告汉荣公司的宣传信息,网站“联系我们”处显示也是被告汉荣公司的相关信息,且网站内容与被告汉荣公司所主办且运营的网站www.szhrsj.com的内容相吻合,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网站www.2016hr.com和www.changes99.com也系被告汉荣公司主办且运营。

综上,前述三个网站系被告汉荣公司主办且运营,三个网站的侵权行为均由被告汉荣公司实施。

原告关于前述三个网站系被告汉荣公司和被告金尊公司共同主办的起诉意见,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侵权的宣传彩页、员工名片、创业者特约经销协议书,虽然均系钟鸿沛从被告金尊公司处获得,载明的公司也只有被告金尊公司,所销售的酒类商品也只是从被告金尊公司处获得,但是,钟鸿沛所是向被告汉荣公司的公司账户支付货款,且被告金尊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和认可,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汉荣公司与被告金尊公司共同从事了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故两被告共同在商品相关宣传信息上侵权使用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原告的此项起诉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现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在深圳财经生活频道、深圳移动频道以及全国多家主流网站的相关报道中,对所谓“共青团创业中国茅台创业联盟”活动或“茅台万元创业计划”进行了宣传,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汉荣公司与被告金尊公司共同从事了该项宣传行为,故两被告共同在在全国各地的发布会和各大电视台、各大主流网站的相关报道中侵权使用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原告的此项起诉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申请撤销,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两被告的侵权情节、经营方式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59143号���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汉荣世纪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尊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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