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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临民三初字第277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王浩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三初字第27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浩芳,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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