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61,RuedesbellesfeuillesF-75116,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geault),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