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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菱铅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萱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88949号
案件名称原告三菱铅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萱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菱铅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萱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8949号原告:三菱铅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729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数原英一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兴,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萱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四川美术学院南校门东侧“老街”二期商业门面B008。

法定代表人:刘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路,男,重庆萱墨商贸有限公司监事。

原告三菱铅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萱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萱墨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菱铅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菱铅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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