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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城刑初字第1497号
案件名称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149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第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兰州城关区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其经营的合盛百货批发部内销售章华一抹黑染发剂,销售金额130791.80元。

2013年8月29日警方在该批发部查获章华一抹黑51盒。

经鉴定,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出示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在兰州城关区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其经营的合盛百货批发部内销售章华一抹黑染发剂,实际销售金额130791.80元。

2013年8月29日警方在该批发部查获章华一抹黑51盒。

经鉴定,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物证查获的章华一抹黑、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兰州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结论、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产品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惩罚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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