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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赵某某乙、赵某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法刑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廖某某、赵某某乙、赵某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某某,赵某某乙,赵某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法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

2013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乙,男,汉族,1992年5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

2013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甲,女,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

2013年4月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乙、赵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乙、赵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以来,被告人廖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某乙(廖某某的小舅子)、赵某某甲(廖某某的妻子)在官渡区小板桥东南组四组新村198号左侧房一楼以人工方式生产假冒“汰渍”、“立白”、“奇强”、“奥妙”、“碧浪”、“雕牌”等品牌的洗衣粉。

2013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已包装假冒品牌洗衣粉4680袋,假冒品牌洗衣粉包装袋10190个,用于加工散装洗衣粉原料50包。

经鉴定假冒洗衣粉价值29933元人民币,散装洗衣粉原料价值15000元人民币。

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493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乙、赵某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赵某某乙、赵某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六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493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赵某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赵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涉案假冒洗衣粉4680袋、假冒品牌洗衣粉包装袋10190个、用于加工散装洗衣粉原料50包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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