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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85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85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85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8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

负责人朱豹,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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