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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成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商民一初字第207号
案件名称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成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叶成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俊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成玉,男,系虞城县站集镇麦仁集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成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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