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俊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成玉,男,系虞城县站集镇麦仁集巴黎春天婚纱摄影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成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