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昕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振东,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大利欧斯瓦特有限公司(OSVATS.R.L.)。
法定代表人:GriffaGiuseppina。
委托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蕾,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庆市昕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庆市昕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意大利欧斯瓦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庆市昕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庆市昕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庆市昕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庆市昕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安庆市昕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代理审判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