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61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光,北京振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安艺,北京振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海军,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