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剑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天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聚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明伟、张一平。
上诉人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钢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知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