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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7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曹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7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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