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会生。
委托代理人严介新,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米诺夫.伊芭.爱丽卡(AMINOFFEBBAERICA),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明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明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明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明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上海明工重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