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4号原告上海秋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响应。
委托代理人张永其。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特针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女。
委托代理人邹葵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忠伟。
委托代理人邹葵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冠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秋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特针车设备有限公司、中山百川汇盈精密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秋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秋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秋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由原告上海秋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125元。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余震源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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