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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彪与蒙城海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59号
案件名称黄彪与蒙城海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彪,蒙城海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59号原告黄彪,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海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彪与被告蒙城海联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彪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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