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周钊文,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钊文。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满生,男,苗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满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030240619.2)一案中,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满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