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12号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翠玉,女。
委托代理人王培,男,系员工。
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翠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