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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琦与宜兴市金田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342号
案件名称朱少琦与宜兴市金田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少琦,宜兴市金田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朱少琦。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金田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琦与被告宜兴市金田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朱少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朱少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少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少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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