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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 WORLD LIMITED与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7420号
案件名称MISS WORLD LIMITED与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ISSWORLDLIMITED,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7420号原告MISSWORLDLIMITED,住所地泽西岛圣海里尔码头路。

法定代表人JayGillmanSmith。

委托代理人马荣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浩,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F02-B。

法定代表人李小白。

本院在审理原告MISSWORLDLIMITED与被告新丝路(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MISSWORLDLIMITED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MISSWORLDLIMITED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ISSWORLD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MISSWORLDLIMITED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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