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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极县前北焦家家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极县前北焦家家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极县前北焦家家惠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0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前北焦家家惠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前北焦村。

经营者:王生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极县前北焦家家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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