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0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元仙,女,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孙元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孙元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