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录,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县星沙汽配城30栋108号经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亮,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晓强,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金录因与被上诉人王宏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录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金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录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金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