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西波。
委托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油区办家属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西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