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632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守兵,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菁,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云付,汉隆商城二楼212-213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夏明光,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汉隆商城二楼212-213号个体工商户,系夏云付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云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