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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林剑平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174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林剑平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林剑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光瑜、林华平,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剑平,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系福州市仓山区林剑平针织品店经营者。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剑平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剑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剑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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