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060-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青春,女,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
被告黄利华,系长沙市岳麓区进宝百货商店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利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审 判 员 陈科科人民陪审员 黄伏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