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
委托代理人:李少宣。
委托代理人:赵文鸣,天津子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延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安月明。
委托代理人:杜秀平。
委托代理人:聂慧婕,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延园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五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