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7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显朋,系潍坊人民商城礼响家电总汇业主,经营地址为潍坊丰华商城A座1楼1008号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显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