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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闽办公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147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闽办公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闽办公设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乐妤、周华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闽办公设备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号。

诉讼代表人:毛平华,总经理。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华闽办公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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