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克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曙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梨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仙凤。
原审被告夏海庆。
上诉人尹克浩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克浩以“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克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克浩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尹克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