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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维与尹克浩、夏海庆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40号
案件名称李洪维与尹克浩、夏海庆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尹克浩,李洪维,夏海庆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克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曙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梨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仙凤。

原审被告夏海庆。

上诉人尹克浩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克浩以“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克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克浩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尹克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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