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三初字第299号原告:苗生全。
委托代理人:刁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富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
法定代表人:张道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琼,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阴奥林,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生全诉被告烟台富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苗生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生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苗生全负担。